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说明
一、实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二、受理申请事项
省通信管理局受理省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并且实行一个窗口受理服务。
三、受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电信业务种类、业务范围、公司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
(四)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六)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技术方案、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八)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九)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十一)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十二)申请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应当提交国家或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出具的无线电频率资源预指配意见。
(十三)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十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新设立公司的不同要求
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者,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须提交(二)、(九)项中规定的材料。第(一)项、第(十)项,属有限责任公司,应由全体股东签署;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应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五、受理批复时限
省通信管理局5日内一次告知是否受理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以书面通知申请人。受理申请后60日内作出批准与否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相关法规、规章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3号)
(三)《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333号)
(四)《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电[2004]136号)
七、关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所提交材料
(一)公司法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变更的内容及原因和理由、业务种类、覆盖范围、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
(二)经营许可证原件;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决议;
(五)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注:1.办理法人变更的需要另外提交:新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变更表;
2.办理注册住所变更的需要另外提交:新的经营场地的租赁合同及房产证复印件。
3.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司公章。
八、关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所提交材料
(一)公司法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继续经营的电信业务种类和理由、覆盖范围、许可证编号、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
(二)总结报告,内容包括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的业务经营情况总结;
(三)经营许可证原件;
(四)近期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的有效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六)公司概况;
(七)公司章程。
注: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司公章
咨询电话:0451-53005815、53610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