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P备案审核

发布时间:2021-07-22 11:05 来源:hljtx


一、事项名称

ICP备案审核

二、设定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三、申请条件(黑龙江)

网站主办者为单位:黑龙江省内的政府机关、军队、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律师事务所、个体工商户、农业合作社等。

网站主办者为个人:持有黑龙江省内地市有效居民身份证。

四、办理材料

网站主办者或单位应自行购买域名,租IP地址服务空间。网站主办者或单位向已建立合同关系的IP地址服务空间商(也称:接入服务企业)提交网站备案所需的真实性核验材料。

(一)网站主办者或单位证件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等含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证件。

2、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包括省级、地市级政府部门,以及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务院部门的基层单位)网站应使用省级或地市级人民政府网站的二级域名,需提供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室批复的《政府网站域名业务审核表》。党的各级组织部门、事业单位开办网站需登录政府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网站www.conac.cn注册、申请打印出《党政机关网站开办审核申请表》或《党政机关网站资格复核申请表》、《事业单位网站开办审核申请表》、《事业单位网站资格复核申请表》由同级编办盖章,具体操作可咨询同级编办。

(二)主体负责人证件

主体负责人应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网站主办者本人,需提供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台胞证、港澳通行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电话(手机要实名)、电子邮箱。

(三)网站负责人证件

网站负责人可以是网站主办单位委托的具备网站维护管理能力的专业人员或网站主办者本人,需要提供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电话(手机要实名)、电子邮箱。网站负责人还应在接入服务企业的核验现场当面拍摄照。

(四)前置审批文件

网站服务内容如涉及药品、医疗器械、视听类、文化类、版权类、新闻类、金融类、网约车需要提供相关内容监管单位的前置审批文件。

(五)域名证书

网站主办单位或主办者需提供真实有效的域名证书,域名现持有人应与网站主办单位,或者网站主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致。

(六)注意事项

1.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个人或单位,应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先备案,后接入开通”原则,接入服务企业在收到审核通过下发的备案编号后,才能为网站开通接入服务。网站主办者凭备案编号开通网站,并在网站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将备案号与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ICP/IP 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 https://beian.miit.gov.cn/  ”网址链接,共公众查询核对。

2.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个人或单位有义务和责任保证网站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当某项备案信息发生变时,应遵守《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备案管理办法》规定,提前三十日向通信管理局提交备案变更申请。如网站终止提供服务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向通信管理局提交注销网站域名备案或注销主体备案申请。

3.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个人或单位,在提供信息服务活动中,应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电信条例》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备案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等

五、办理时间

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会在二十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备案人登记的手机和邮箱发送备案编号及备案密码,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向备案人手机及邮箱发送退回信息。

六、办理地点

与网站主办单位或主办者建立合同关系的接入服务企业负责为网站主办者办理备案申请、变更、注销等业务手续。网站主办办单位的主体负责人、网站负责人通过手机短信验证后,备案申请将通过该接入服务企业侧备案系统提交至通信管理局备案系统,等待审核。

七、联系电话

管局联系方式:0451-87907596、53005823

黑龙江省接入服务企业联系电话可登录通信管理局官网--办事大厅---其它---《省内接入服务企业名单及网站备案咨询电话》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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